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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
来源:乐居买房2010-11-22 14:16:04
摘要
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

发文单位: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

文  号:沪房地改[1999]0867号

发布日期:1999-12-28

执行日期:1999-12-28

  为了实施《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若干规定》),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。

  一、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是指具有分门独用的厨房间、卫生间和房间的新式里弄住房。

  二、独用成套新式里弄及公寓住房面积的测定和分摊,按《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》(沪房地籍〔1996〕489号文)的规定执行。

  三、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的层次增减率为100%。公寓按主卧所在层次计层次增减率。

  四、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维修基金的筹集。

  (一)独用成套公寓住房的维修基金,按下述规定缴付:

  单位:元/平方米建筑面积

 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|      |    装有电梯   |    未装电梯   |
|      |-----------|-----------|
|      | 出售人 | 购房人 | 出售人 | 购房人 |
|------|-----|-----|-----|-----|
| 钢  混 |215.6|27.0 |107.8|27.0 |
|------|-----|-----|-----|-----|
| 混合结构 |     |     |     |     |
|      |172.6|21.6 | 86.3|21.6 |
| 砖木结构 |     |     |     |     |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同时,出售人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;装有电梯的公寓住房,出售人还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100元的住宅电梯和水泵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。

  (二)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的出售人和购房人,按上述(一)中未装有电梯的混合结构和砖木结构公寓住房的标准,缴付住房维修基金和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。

  五、承租户在申请购房时,其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、水上工作者、地质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在本市单位集体宿舍的成年人,也可作为购房人,并可作为使用工龄人、职级人。

  六、公有住房出售的市场价分为上限价和下限价。在按规定成本价购房建筑面积外,超过10平方米(含10平方米)以内的,实行下限价,即,Ⅰ、Ⅱ 级地段为3288元/平方米建筑面积,Ⅲ、Ⅳ级地段为2349元/平方米建筑面积,Ⅴ、Ⅵ级地段为1410元/平方米建筑面积;再超过的面积,实行上限价,即按原规定执行。

  在1999年11月30日前签订《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》的,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市场价;1999年12月1日起签订《公有住房出售合同》的,执行《若干规定》中确定的市场价。

  七、职工采取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公有住房的,给予20%的付款折扣,是指自1999年12月1日起签订《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》的对象;在此之前的,仍按原规定执行。

  八、1999年12月1日起,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办《房地产权证》(绿色)(简称绿证)时,应按实际购房款(扣除超过面积控制标准购房支付的市场价)的1%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土地收益金,由交易中心出具缴款收据。

  实际购房款=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×面积控制标准内的公房实际建筑面积×80%+离休干部超面积控制标准按成本价购房的实际金额×80%。

  在1999年11月30日前签订《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》,未申领《房地产权证》的,应颁发《房地产权证》(黄色),视为绿证。

  凡属有限产权性质的住房,应按沪房地改(1996)第792号的规定办理接轨手续,缴纳维修基金。否则,暂停办理交易手续。

  九、本意见实施前,本市居民全额出资向产权单位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住房的(除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及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外),可按下述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手续。

  (一)购房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,同时提交:个人购买使用权住房的购房协议书(或合同)及付款凭证(发票或统一收据);购房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。

  (二)经区县房地局核准后,由区县房地局出具产权变更的书面通知。

  (三)申请人凭下述材料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:

  1.购房协议书(或合同)及付款凭证(发票或统一收据);

  2.申请人的身份证明;

  3.区县房地局出具的产权变更的书面通知;

  4.其他登记证明材料。

  (四)申请人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首期维修基金,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区、县商品房售后维修基金交款(收款)凭证》。

  申请人应按产权变更登记的规定交纳税费。

  按上述规定变更产权后的住房,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应通知管房单位按《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对其维修和管理,并移交维修基金。

  十、在1999年12月31日前,投资单位未申领房地产权证的,公有住房出售按下述程序处理:

  (一)购房人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(房改办)提出购房申请,同时提交《住房配售单》或《租用公房凭证》,并提供配房单位的有关情况。

  (二)区县房地局(房改办)受理购房申请后,向物业管理单位征询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以及有无违章搭建等情况。

  (三)区县房地局(房改办)可委托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该类住房产权情况(是否已发权证、设定他项权利、司法机关查封等)进行调查、取证;委托区县房地产测绘中心对住房(包括土地)进行面积勘丈、测绘和分摊。房屋的竣工年份根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确定;房屋竣工年份难以确定的,以整幢房屋第一个住户的入住年份来推定。

  (四)区县房地局(房改办)在完成公房出售的各项资料调查、取证工作后,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为购房人办理购房手续。出售后,区县房地局(房改办)应将出售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单位。

  (五)上述售房中发生查询、测绘勘丈、资料费等费用,区县房地局(房改办)按规定从净售房款中支取。

  (六)所售公有住房的净售房款扣除售房中发生的查询、测绘勘丈、资料费等费用后的余额,暂由区县房地局(房改办)保管,专户存入市建设银行,由市房地局(房改办)负责监管。各区县房地局(房改办)应按户做好上述公有住房出售的明细帐目。

  (七)投资单位办妥房地产权属确认手续后,向区县房地局(房改办)办理净售房款余额的清算划转手续。

  十一、直管公有住房净售房款的使用和管理办法,由市财政局、市房地局另行制定。

  十二、单位购买使用权后分配给职工的可售公有住房,出售后的净售房款,归产权单位所有。
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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